图书、视听资料和电子文献是学院重要的资料,是学院财产,如偷窃、遗失、损坏或超期,则需要按本条例赔偿。
1.凡遗失或损坏无法修复者,应赔偿相同版本原著(付5元加工分编费),在规定借期内不能赔偿原著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图书出版年限在15年以上的,赔偿原书价的10倍。
(2)图书出版年限在10-15年之间的,赔偿原书价的5倍。
(3) 图书出版年限在10年以下的,赔偿原书价的3倍。
(4)绝版图书丢失,50元以下图书赔偿200元,50元以上图书赔偿原书价的5倍。
(5)所有赔偿的图书,属多卷图书的,丢失或损坏一卷(册),按全套价格赔偿。且所余各卷(册)仍为馆藏,不归赔偿者所有。
2.凡损坏图书(在书上圈点,批注,勾画,挖剪,污涂等),但能修复者,根据程度分别处理: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原价的10%—30%赔偿;损坏封面、封底、条形码及装订者,赔偿5元;损坏程度较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原价的30%—100%赔偿;损毁严重,已无法修复,或内容被污涂,影响正常使用者,按遗失赔偿处理(被污损的书刊归赔偿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偷窃行为,一律扣押借书证,停止借阅三个月,处以书刊价20倍的赔偿金。
(1)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借阅台外;
(2)私自将书刊藏匿于身上者;
(3)盗用他人借阅证或用他人遗失的借阅证借书者;
(4)“掉包”还书、以次充好、撕割章页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
(5)蓄意破坏图书防盗检测装置者。
4.视听资料、电子文献赔偿规定
(1)损坏硬件设备,照原价赔偿,另加10元安装费;有意损坏硬件着,按原价3-5倍赔偿。
(2)损坏磁盘(带)、光盘,要求买原磁盘(带)、光盘(正版)赔还,另交加工费2元。若买不到原版磁盘(带)、光盘,按照以下(3)、(4)、(5)条规定赔偿。有意偷窃者,除追回原件外,照原件购买价5-10倍赔偿。
(3)损坏检索磁盘(带)、光盘一期,按全套磁盘(带)、光盘原价赔偿。
(4)损坏单片磁盘(带)、光盘照原价3倍赔偿。
(5)损坏多卷磁盘(带)、光盘,照全套原价2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