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至尊VI
-图书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读者服务>>规章制度>>正文
图书借阅暂行规定
2017-11-30 00:00   审核人:

1.本馆所藏图书一律凭本院借书证借阅,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遗失,应及时登记挂失,否则,出现他人冒借图书造成损失者,概由原持证人负责。

2.借书:读者必须持借书证进入书库选书。先从管理员处领取代书板,利用代书板辅助选书。办理完借阅手续后,将代书板交管理员,并按规定通道离馆。

3.借书数量:教职工借阅的参考书和其他图书累计不得超过10册。学生借书累计不超过5册。

4.借书期限:教职工借阅期限为60天、学生借阅期限为30天。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逾期不还者,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图书借出后,如遇学院特殊需要,本馆有权随时收回。

5.不按时归还图书,超期按0.2元/本/天收取违约金,且超期后将停止图书借阅权限。

6.读者要爱护图书,不准圈画、损毁,否则按规定赔偿。读者借到书后,要认真检查,如有损坏向工作人员当面声明,否则归还时发现有损坏现象,概由读者本人负责,将按《图书资料理赔规定》处理。

7.职工工作调动,学生毕业、休学或退学时,应及时办理图书归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8.图书馆区域严禁烟火。倡导文明借阅,保持馆内安静、卫生与整洁,自觉维护馆内秩序。

9.图书馆开放为时间:

周一至周五(5月1日-9月30日)8:30—12:00 14:00-21:30

周六、周日8:30—12:00 14:00-17:00 18:00-21:30

周一至周五(10月1日-4月30日)8:30—12:00 13:30-21:00

周六、周日8:30—12:00 13:30-17:00 18:00-21:00



关闭窗口
   
  最新公告 更多>>
123
· 关于2019年元旦...
· 关于2018年国庆...
· 关于2018年中秋...
· 关于2018年暑假...
· 关于还书期限在...
  规章制度 更多>>
· 图书资料理赔规定
· 图书借阅暂行规定
· 图书馆现期期刊...
· 网络信息及电子...
· 图书馆馆长职责
· 馆长寄语
  网站导航
学院官网 | 学院招生信息网
就业创业信息网 | 学院教务处
国家图书馆 | 北京大学图书馆
清华大学图书馆 | 山东省图书馆
 
 
 首页 | 本馆概况 | 读者服务 | 文献检索 | 我的图书馆 | 电子资源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