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团学动态 > 正文

九五至尊VI 学生会改革公示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1-30 】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九五至尊VI 学生会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九五至尊VI 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学生处团委指导的学生自治机构,是学院与广大同学联系的纽带,更是向全院展示学生风采的一个窗口。作为学生会的成员,个人形象代表了整体形象。因此,学生会的成员应同心协力,通力合作,树立一致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为保证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院广大同学权益,强化学生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是学生会的根本性文件,是学生会各个部门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在学生会内部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六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维护学生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反映学生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院学生与学院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 ,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院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联系、交往。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在九五至尊VI 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无违规违纪现象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系部审批,通过竞选,方可成为本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1)对学生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4)要求学生会提供帮助或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5)参加本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会成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二) 向广大同学宣传学生会的原则、宗旨,维护学生会的名誉、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会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生处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院的制度和学生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会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 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 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四) 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学生会常委一致认为有必要召开学生会代表大会,须经学生会委员会讨论或表决通过,并报请学生处团委审批,可临时召集学生会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五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常委会负责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学生会代表大会有罢免学生会组织成员职务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会委员会常委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会常委会和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会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会常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二)审议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生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学代会闭会期间,以信任投票方式决定常委会有关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对学生会成员有监督权,报请学生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可罢免院学生会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通过常委会对主席、副主席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指导各系部学生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有向学代会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和协调组织机构,对学代会负责,任期与学代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成员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社团联合会理事长兼任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每年要向学生代表大会做述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职权:

(一)负责制定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院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案;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义务:

(一)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向学代会述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一) 执行学生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全面配合学院的工作,加强各系部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根据本院特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实践、文艺、体育及其它活动,活跃全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 收集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本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领导学生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建议调整学生会组织结构;

(二) 组织召开学生会全体大会、部长例会等会议,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和部署;

(三) 决定和负责公开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 对外代表本学生会,行使各项相关职权;

(五) 向学生处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主席开展学生会各项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建议任免分管部门部长层学生干部;

(二) 对主席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生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行使主席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部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会议,根据本部内部分工全面负责职责内的工作;

(二)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执行上级部署;

(三) 负责将本部门工作向常委会议报告;

(四) 负责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五)指导协调各系部相应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九五至尊VI 学生会主席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青年联合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选举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一、本届学生代表大会候选人是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部)学生会组织选举,各学院(部)团总支同意,报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二、到会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有效。

三、本次大会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6名,提请大会酝酿通过。

四、本次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差额选举。选票各一张,一次性投票。

五、本次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8名。

六、选票由大会按统一规格印制,并加盖学生会印章,无印章选票无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时赞成某一候选人在其名字上方空格内画“○”号,反对某一候选人在其名字上方画“×”号,弃权时不做任何标记。另选他人须将其名字写在最后的空格内,并在其名字上方画“○”号。收回选票等于或小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无效,重新选举。

七、选举时,候选人所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如果候选人所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应就票数相等者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如获赞成票超过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大会主席团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顺序差额1人再进行一次选举,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八、投票之前,监票人要对投票箱认真检查,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代表按座序一次投票。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11月27日,九五至尊VI 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在我校图书馆报告厅召开。学校党委副书记、执行校长徐立清、副校长仉继航、学生处副处长王冠伟、团委副书记郑晓龙、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同志、团委工作人员和125名正式学生代表参加会议。

报道链接:http://xsctw.sdm.net.cn/info/1076/3243.htm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学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各科成绩无不及格,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推荐;(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学生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信任;(4)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5)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学代会代表推选要求

学代会代表应覆盖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系部团总支对学代会代表资格把关后报学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经学院团委同意后确定正式名单。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山东省学联秘书处邮箱shandongxuelian@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