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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至尊VI 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1-20 】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九五至尊VI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九五至尊VI 学生会是受学生处团委指导的学生自治机构,是学院与广大同学联系的纽带,更是向全院展示学生风采的一个窗口。作为学生会的成员,个人形象代表了整体形象。因此,学生会的成员应同心协力,通力合作,树立一致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为保证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院广大同学权益,强化学生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是学生会的根本性文件,是学生会各个部门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在学生会内部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六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维护学生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反映学生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院学生与学院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 ,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院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联系、交往。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在九五至尊VI 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无违规违纪现象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系部审批,通过竞选,方可成为本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1)对学生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4)要求学生会提供帮助或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5)参加本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二) 向广大同学宣传学生会的原则、宗旨,维护学生会的名誉、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会代表大会

第十条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生处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院的制度和学生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会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 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 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四) 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学生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学生会常委一致认为有必要召开学生会代表大会,须经学生会委员会讨论或表决通过,并报请学生处团委审批,可临时召集学生会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五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常委会负责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学生会代表大会有罢免学生会组织成员职务的权利。

第十八条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会委员会常委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会常委会和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会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生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条学生会常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二)审议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生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学代会闭会期间,以信任投票方式决定常委会有关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对学生会成员有监督权,报请学生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可罢免院学生会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通过常委会对主席、副主席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指导各系部学生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有向学代会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和协调组织机构,对学代会负责,任期与学代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成员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社团联合会理事长兼任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每年要向学生代表大会做述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职权:

(一)负责制定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院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案;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义务:

(一)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向学代会述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一) 执行学生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全面配合学院的工作,加强各系部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根据本院特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实践、文艺、体育及其它活动,活跃全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 收集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本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领导学生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建议调整学生会组织结构;

(二) 组织召开学生会全体大会、部长例会等会议,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和部署;

(三) 决定和负责公开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 对外代表本学生会,行使各项相关职权;

(五) 向学生处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主席开展学生会各项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建议任免分管部门部长层学生干部;

(二) 对主席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生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行使主席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部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会议,根据本部内部分工全面负责职责内的工作;

(二)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执行上级部署;

(三) 负责将本部门工作向常委会议报告;

(四) 负责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五)指导协调各系部相应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九五至尊VI 学生会主席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推荐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大专生;

2.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2.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1.报名与组织推荐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被推荐者填写《九五至尊VI 学生干部竞选表》。

2.资格审查

由学校党委、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候选人资格,确认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考核选拔

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联合开展面试考核工作,确定候选人名单。

4.报学校党委确定

经考核审查后的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委确定。

5.学生代表大会选举

学生会主席团正式成员在学生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并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九五至尊VI 学生代表大会本应于2020年11月20日进行,但由于团委书记参加团中央共青团干部培训未能如期召开,拟于团委书记返校后提交校党委审批后召开。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出席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分配名额和构成要求,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学生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经过组织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由选举单位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按不少于应选代表2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于正式选举前报送团委和同级党组织审查。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少于20%。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采用等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八、《九五至尊VI 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评议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评议会由学生代表、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

第四条 述职人员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其他工作人员向分管的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述职。

第五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2)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3)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4)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六条 评议会对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评价考核意见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九、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学校党委始终坚持对学生会的领导,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汇报,学校党委书记王保贤、校长王敬良等校领导高度重视并出席学生会举办的活动。2020年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制定了学生会组建工作方案,为校学生会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方向。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