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影响

作者: 时间:2015-06-10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我国海事主管机构、船舶公司、培训机构的影响分析

一、对海事主管机构的影响

1. 海事主管机构除了应对现有的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外,本次修订对主管机关提出了如下的新要求:

(1)需要对负责船员健康体检的人员进行认可、对体检、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2)需要对公司如何实施本次修订的强制性条款进行监督,例如公司负责的新增船上熟悉训练项目有、船员的最低休息时间、防止酗酒和吸毒、保证船上随时能进行有效的语言沟通等;

(3)增加了签发证书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审核责任,同时证书的更新量也有所增加;

(4)新增了多个强制性培训与发证项目。主管机构需要根据本国船舶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职位。

二、船舶公司

1. 国内船员职能变化

本次修订新增了强制性电子电气技术员(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手、一等机工、专业保安人员等培训和发证标准。

本次修订新增的这几个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配员的增加,特别是方便旗国家可能率先要求强制配备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上、一等机工等职务,这将导致我国船东所有的悬挂方便旗的船舶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人员。具体而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如果船旗国要求配置ETO、一等水手、一等机工等职位,船东配备的这些人员需要持有符合公约规定的证书。此外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承担责任的人员需要按照公约VI/6的要求持有证书或文件证明。

2. 船上培训和培训记录要求提高

本次修正,船上培训内容的要求和项目都有所增加。在项目方面,新增了诸如船员的保安技能熟悉培训等新增项目。基本安全培训中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需要按照公约的要求严格实施训练并规范记录。此外船员的最低休息时间记录是本次修正所要求的强制记录项目。这些新要求增加了船东负责的船上培训和记录的责任

3.船员素质及船员的责任增加

本次修正,高级船员的有关适任能力表中新增了多项有关管理技能方面的适任能力项目,这些修订将使高级船员的素质有所提高,具体表现在管理技能方面、船上沟通能力方面、信息处理方面,对外沟通联系方面等。另外,对第VI章基本安全训练明确了每5年进行保持技能训练将提升船员的基本安全适任能力。因此,本次修订后,船员的基本安全技能将有所提供,高级船员的适任能力也将有所提高。

同时船员参加培训的义务也将增加,除了将需要参加必须在岸上进行的第VI章中基本安全训练。同时也应积极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等。

4.对船东的建议

船东需要根据上述修改情况,做出准备,特别是需要通过公司岸上和船上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内容,需要对SMS进行修改。公司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船员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及训练,使船员能够顺利申请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证书。

三、对培训机构的影响

1.教员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本次修订,高级船员、普通船员的相关适任能力标准表中新增了多项适任能力,及在相关的适任能力项下新增了若干要求。许多新增的内容对从事海事培训的师资人员是新的知识或技能,因此在开展履约培训之前,相关师资人员需要提前进行知识及技能更新培训。

2.培训机构设备购置负担加重

新增培训要求、培训项目可能需要培训机构配载额外的设备,诸如ECDIS、ERM、BRM培训所需要的实际操作、演练、模拟器等设备,对于本次修订明确的需要在岸上进行的基本安全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设施和设备,以应对未来今年将增加的基本安全技能更新培训。本次修订,制定了系统的液货船船员的适任和发证标准,培训机构需要将该标准与目前实施的培训标准进行比对,从设备、师资、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调整。诸如本次修订新增了液货船高级消防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的设备等提出了新要求。

3.管理体系更新

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大纲需要根据本次修订进行吐故纳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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