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较为彻底的解决了混合所有制学校“民办非企业”不伦不类的尴尬身份问题,为推进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构建与发展又扫清了一大障碍。
需要关注的条款是: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指导、监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